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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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促轉會應於二年內就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含完整調查報告、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並同時提出相關草案。其於二年內未能完成者,得報請行政院長延長之;每次以二年為限。 促轉會於完成前項任務後解散,由行政院長公布任務總結報告。 在第一項期間內,促轉會每半年應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任務進度報告;其就第二條第二項事項所為之規劃已具體可行者,並得隨時以書面提請行政院長召集各相關機關(構)依規劃結果辦理。 | 第十一條 促轉會應於二年內就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含完整調查報告、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並同時提出相關草案。其於二年內未能完成者,得報請行政院長延長之;每次以一年為限。 促轉會於完成前項任務後解散,由行政院長公布任務總結報告。 在第一項期間內,促轉會每半年應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任務進度報告;其就第二條第二項事項所為之規劃已具體可行者,並得隨時以書面提請行政院長召集各相關機關(構)依規劃結果辦理。 |
一、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促轉會自2018年5月31日成立以來運作已近兩年,雖成績卓著,然而我國歷經戒嚴近四十年,按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定義,促轉會業務處理之威權統治時期則更長達四十七年。要以兩三年時間清理近半世紀之威權遺緒實屬不易。
三、現行條文之延長以一年為限,本意在補充完成前兩年未竟之任務。然而實務運作上,若每次至多僅能延長一年,則延長後方擬定該年度之工作計畫,執行不久便須準備任務總結。就人力招募安排、任務計畫安排落實、乃至研究規劃等業務皆窒礙難行。若因而無法順利完成任務,又再需延長。
四、促轉會成立以來,就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之「平復司法不法」業務,因案件之案情複雜又歷時已久,工程浩大;目前受理聲請77案,僅勉能結案28案,尚且無力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依職權平復案件。可見其任務並非兩年可以完成,每次僅延長一年可能也有所不足。
五、爰修正本條第一項之延長年限規定,修正為至多二年為限,以利依實際業務辦理情形規劃延長之任務期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