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范雲
范雲
王定宇
王定宇
林宜瑾
林宜瑾
林俊憲
林俊憲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周春米
周春米
莊競程
莊競程
江永昌
江永昌
洪申翰
洪申翰
張宏陸
張宏陸
吳玉琴
吳玉琴
蔡易餘
蔡易餘
陳瑩
陳瑩
管碧玲
管碧玲
沈發惠
沈發惠
湯蕙禎
湯蕙禎
林楚茵
林楚茵
羅美玲
羅美玲
鄭運鵬
鄭運鵬
鍾佳濱
鍾佳濱
陳秀寳
陳秀寳
蔡適應
蔡適應
趙天麟
趙天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促轉會應於二年內就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含完整調查報告、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並同時提出相關草案。其於二年內未能完成者,得報請行政院長延長之;每次以二年為限。 促轉會於完成前項任務後解散,由行政院長公布任務總結報告。 在第一項期間內,促轉會每半年應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任務進度報告;其就第二條第二項事項所為之規劃已具體可行者,並得隨時以書面提請行政院長召集各相關機關(構)依規劃結果辦理。 第十一條 促轉會應於二年內就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含完整調查報告、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並同時提出相關草案。其於二年內未能完成者,得報請行政院長延長之;每次以一年為限。 促轉會於完成前項任務後解散,由行政院長公布任務總結報告。 在第一項期間內,促轉會每半年應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任務進度報告;其就第二條第二項事項所為之規劃已具體可行者,並得隨時以書面提請行政院長召集各相關機關(構)依規劃結果辦理。
一、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促轉會自2018年5月31日成立以來運作已近兩年,雖成績卓著,然而我國歷經戒嚴近四十年,按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定義,促轉會業務處理之威權統治時期則更長達四十七年。要以兩三年時間清理近半世紀之威權遺緒實屬不易。 三、現行條文之延長以一年為限,本意在補充完成前兩年未竟之任務。然而實務運作上,若每次至多僅能延長一年,則延長後方擬定該年度之工作計畫,執行不久便須準備任務總結。就人力招募安排、任務計畫安排落實、乃至研究規劃等業務皆窒礙難行。若因而無法順利完成任務,又再需延長。 四、促轉會成立以來,就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之「平復司法不法」業務,因案件之案情複雜又歷時已久,工程浩大;目前受理聲請77案,僅勉能結案28案,尚且無力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依職權平復案件。可見其任務並非兩年可以完成,每次僅延長一年可能也有所不足。 五、爰修正本條第一項之延長年限規定,修正為至多二年為限,以利依實際業務辦理情形規劃延長之任務期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