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素月
陳素月
何志偉
何志偉
連署人
余天
余天
郭國文
郭國文
洪申翰
洪申翰
何欣純
何欣純
許智傑
許智傑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蘇震清
蘇震清
鍾佳濱
鍾佳濱
邱議瑩
邱議瑩
劉櫂豪
劉櫂豪
黃秀芳
黃秀芳
蔡適應
蔡適應
黃世杰
黃世杰
林岱樺
林岱樺
陳亭妃
陳亭妃
王美惠
王美惠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條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二、所載貨物滲漏、掉落或氣味惡臭。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 六、車廂以外載客。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車道、時間行駛。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第三十條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 六、車廂以外載客。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汽車裝載貨物掉落路面,嚴重影響道路安全及增加車禍發生機率,為有效嚇阻與降低上述情況,罰鍰由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提高至六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 二、第二款條文: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將飛散修改為掉落,較能符合立法精神。 三、現行對於載運危險物品車輛行駛於外側車道以外之車道,係援引第八款處罰,為求明確周延,爰增訂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