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台灣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三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者。 前項行為處罰完畢後三個月內,再違反前項行為者,除加重處罰一倍罰緩外,並應接受六小時性別平權教育課程。 前項性別平權教育課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十三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一、鑑於性別平權觀念漸受重視,且性騷擾對象非僅限異性,同性間猥褻亦時有所聞,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僅裁處猥褻異性者,以致該法適用範圍未臻完備。 二、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創設之旨係維護社會善良風俗,對於以猥褻言詞、動作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施以罰鍰;本法條文目的應在裁處上開行為,而非特定對象,猥褻行為若加諸於同性者,亦有違反倫常之虞,故本法裁處之對象不應僅限於調戲異性者。故將本條第一項第三款「異性」改為「他人」。 三、增列第二項再違反前項行為者除加重罰鍰外,亦應受一定時數之性別平權教育課程。 四、增列第三項明定性別平權教育課程實施辦法由主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