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台灣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十八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一、修正本條文。 二、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即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且須負完全之刑事責任,卻須年滿二十歲始有選舉權。揆諸全球各民主政體,多數已賦予年滿十八歲之公民選舉權,我國應順應世界潮流,降低參政門檻、納入青年公民權以擴大民主機制,並使其權利與義務相符、舒緩世代對立之緊張,年齡門檻應調降至十八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