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高嘉瑜
高嘉瑜
連署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蘇巧慧
蘇巧慧
邱議瑩
邱議瑩
林俊憲
林俊憲
王美惠
王美惠
劉世芳
劉世芳
林楚茵
林楚茵
余天
余天
鍾佳濱
鍾佳濱
范雲
范雲
陳柏惟
陳柏惟
周春米
周春米
吳思瑤
吳思瑤
莊瑞雄
莊瑞雄
何志偉
何志偉
陳椒華
陳椒華
沈發惠
沈發惠
賴品妤
賴品妤
陳秀寳
陳秀寳
趙正宇
趙正宇
劉櫂豪
劉櫂豪
蔡易餘
蔡易餘
陳瑩
陳瑩
邱志偉
邱志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四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依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之規範,女性受僱者於分娩前後,共可以請五天產檢假以及產假八週,其配偶則可以請五天的陪產假。惟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在2000年修訂的《生育保護公約》中,規範產假不得少於十四週。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CED)平均的產假週數為十八週,尚不包含給薪育嬰假的天數。由此可看出我國目前八週的規範制度,與先進國家具明顯落差。據此,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修正草案」,健全我國生育保障制度,提升國民生育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