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高嘉瑜
高嘉瑜
連署人
何志偉
何志偉
余天
余天
陳椒華
陳椒華
鍾佳濱
鍾佳濱
范雲
范雲
賴品妤
賴品妤
沈發惠
沈發惠
陳柏惟
陳柏惟
陳秀寳
陳秀寳
邱志偉
邱志偉
周春米
周春米
蔡易餘
蔡易餘
黃世杰
黃世杰
陳瑩
陳瑩
吳思瑤
吳思瑤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劉櫂豪
劉櫂豪
蘇巧慧
蘇巧慧
邱議瑩
邱議瑩
林俊憲
林俊憲
王美惠
王美惠
劉世芳
劉世芳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滿十八歲為成年。 第十二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一、我國現行民法第十二條以20歲作為完全行為能力與限制行為能力之年齡劃分界線的規定。又行為能力制度之立法目的,主要在於保護未成年人,避免其因身心發展尚未健全所致身分、財產上之不利益,並確保交易秩序之安定。惟本條文在1929年5月頒布、10月施行後,即未再有所修正。 二、我國民法係由日本學者起草,並著重參考《德國民法典》,至於以20歲作為完全行為能力與限制行為能力之年齡劃分界線的認定,應係參考當年日本作法。而國際上第一波下修成年年齡的潮流,在1970年前後,例如英國於1969年修正家庭法,將成年年齡從21歲降至18歲;法國於1974年7月5日第74-631號規定滿18歲為成年之法案通過後,亦將民法第388條修正為「稱未成年者,指未滿18歲之個人」;德國也於1974年修正民法第2條,將成年人年齡自21歲降至18歲。我國當初立法參考之日本法,亦於2018年3月修正通過成年年齡下調為18歲,並將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 三、現今網路科技發達,大眾傳播媒體普及,資訊大量流通,青年獲取不同知識、技能之管道以及公共事務的參與機會皆有所增加,建構自我意識之能力也更加完善。基此,我國以20歲作為區分為完全行為能力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標準,實有修正必要。 四、此外,依我國相關規定,18歲之青年須負刑事上完全責任能力,並已有參與公民投票之權利,亦得考取汽機車駕照。惟在民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以及第七十九條的規範之下,包括申辦手機門號、申請貸款、開立銀行帳戶、租屋等事項皆受限制,無法獨力完成,甚不合理。慮及18至20歲之青年,適逢大學就讀期間或高中職畢業,對於在外租屋以及求職有相當程度需求,若凡事皆須法定代理人陪同辦理或同意,對其與法定代理人皆會有相當程度的阻礙,亦無法促進青年自主。 五、基此,爰參照外國立法例修正本條規定,將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