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高嘉瑜
高嘉瑜
連署人
林俊憲
林俊憲
王美惠
王美惠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陳秀寳
陳秀寳
周春米
周春米
趙正宇
趙正宇
莊瑞雄
莊瑞雄
邱議瑩
邱議瑩
蔡易餘
蔡易餘
沈發惠
沈發惠
邱志偉
邱志偉
賴品妤
賴品妤
劉櫂豪
劉櫂豪
黃世杰
黃世杰
劉世芳
劉世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司法第一百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十九條 有限責任股東,非得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第一百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第一百十九條 有限責任股東,非得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修正第二項文字。 公司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將其出資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時,無限責任股東得準用公司法第一百十一有優先受讓權。 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公司法修正時,將公司法第一百十一條原第二項修正移列第三項,惟公司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準用公司法第一百十一條之規定並未配合修正,造成條文準用有錯誤。爰修正公司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俾使條文用語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