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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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九條 有限責任股東,非得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第一百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 第一百十九條 有限責任股東,非得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
修正第二項文字。
公司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將其出資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時,無限責任股東得準用公司法第一百十一有優先受讓權。
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公司法修正時,將公司法第一百十一條原第二項修正移列第三項,惟公司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準用公司法第一百十一條之規定並未配合修正,造成條文準用有錯誤。爰修正公司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俾使條文用語準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