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楊瓊瓔
楊瓊瓔
曾銘宗
曾銘宗
林德福
林德福
廖婉汝
廖婉汝
陳超明
陳超明
洪孟楷
洪孟楷
林奕華
林奕華
謝衣鳯
謝衣鳯
葉毓蘭
葉毓蘭
李德維
李德維
陳雪生
陳雪生
陳玉珍
陳玉珍
呂玉玲
呂玉玲
林思銘
林思銘
翁重鈞
翁重鈞
林文瑞
林文瑞
徐志榮
徐志榮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中央公職人員選舉具原住民身分之選舉人,得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戶籍地之鄉(鎮、市、區)戶政機關申請移轉至戶籍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投票,經戶籍地之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查核符合規定者,編入移轉投票選舉人名冊;其申請書件、查核程序、選舉人名冊編造、投票通知單寄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 第十七條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
一、憲法明定人民選舉投票參政權係基本人權,但原住民因為就學、就業、生活等多種因素而散居在全國各直轄市或縣(市),戶籍地與工作、就學等地常不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且多數原住民因就學、就業、經濟或交通之故,無法長途跋涉返鄉投票,因此無法行使投票權利,投票率相對較低。 二、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區或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區均係以全國為選舉區,且全國選票相同,選務亦單純而不複雜,適合作為國內漸進式實施不在籍投票之典範。 三、考量目前選務作業可行性,明定具原住民身分之選舉人,就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及不分區政黨選舉之投票,得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機關,申請移轉至不同直轄市、縣(市)投票,其相關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四、原條文第二項改列為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