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歐珀
陳歐珀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李昆澤
李昆澤
邱志偉
邱志偉
陳雪生
陳雪生
趙正宇
趙正宇
蔡易餘
蔡易餘
林俊憲
林俊憲
黃國書
黃國書
鍾佳濱
鍾佳濱
許智傑
許智傑
蘇治芬
蘇治芬
陳亭妃
陳亭妃
陳柏惟
陳柏惟
吳琪銘
吳琪銘
陳秀寳
陳秀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於約定同時由雇主善盡顧及勞工健康及福祉之注意義務。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一、責任制工作者如保全、司機及性質特殊工作人等,可能礙於謀生不易而屈服於雇主單方主導之不平等約定,嗣後發現權益受損,僅能透過司法途徑解決,致長期身受訟累所擾。 二、揆諸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實有失於被動消極作為之勢,應課以雇主事前善盡顧及勞工健康及福祉之注意義務,主動補強雇主責任來減緩事後之勞資糾紛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