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翁重鈞
翁重鈞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洪孟楷
洪孟楷
孔文吉
孔文吉
徐志榮
徐志榮
張育美
張育美
林德福
林德福
林思銘
林思銘
溫玉霞
溫玉霞
魯明哲
魯明哲
賴士葆
賴士葆
陳以信
陳以信
李貴敏
李貴敏
李德維
李德維
鄭麗文
鄭麗文
吳斯懷
吳斯懷
吳怡玎
吳怡玎
謝衣鳯
謝衣鳯
林奕華
林奕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鑑於十八歲是公民權行使年齡的國際社會主流趨勢,我國法令規範國民須年滿二十歲,且未受監護宣告者,方可取得選舉權;惟近年來公民意識的覺醒,年滿十八歲卻未滿二十歲之年輕人,其對國家關心的程度、對政治的見解與分析,與年滿二十歲之人相較,事實上有逐漸成熟之趨勢,再者,若賦予更多的年輕人選舉權,將可有效提升青年參與公共事務的比例及熱忱,對我國未來的整體發展有所助益!全世界超過九成的國家,無論其政治、社會及經濟情況如何,年滿十八歲即享有投票權,已為世界趨勢。為保障我國廣大年輕族群選舉之權益,爰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將取得選舉權之年齡,由現行之二十歲修正為十八歲,俾符民主原則及落實國民參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