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啟臣
江啟臣
連署人
林為洲
林為洲
吳怡玎
吳怡玎
洪孟楷
洪孟楷
李貴敏
李貴敏
鄭正鈐
鄭正鈐
葉毓蘭
葉毓蘭
張育美
張育美
萬美玲
萬美玲
林思銘
林思銘
呂玉玲
呂玉玲
孔文吉
孔文吉
廖婉汝
廖婉汝
謝衣鳯
謝衣鳯
林文瑞
林文瑞
林德福
林德福
曾銘宗
曾銘宗
陳超明
陳超明
翁重鈞
翁重鈞
鄭麗文
鄭麗文
蔣萬安
蔣萬安
林奕華
林奕華
溫玉霞
溫玉霞
陳玉珍
陳玉珍
許淑華
許淑華
徐志榮
徐志榮
陳以信
陳以信
魯明哲
魯明哲
陳雪生
陳雪生
馬文君
馬文君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本條新增。 二、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有依法被選舉之權。」,制定迄今已逾70年從未修正,與現有多數民主國家年滿18歲即可行使投票權之趨勢不符。我國已多次透過選舉選任總統、立法委員與民選首長,已屬具備成熟民主制度之民主國家,且教育普及人民具備一定之知識水準,又科技發達促使資訊快速流通,社會型態已有別過往,人民之民主素養不可同日而語,故對於公民選舉與被選舉權之年齡限制,實應下修已符社會狀況。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5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有應考試服公職權;公民投票法第七條規定,年滿18歲有公民投票權;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同法第三條規定,年滿18歲為役齡男子,亦即18歲即有服兵役之義務。惟依憲法規定,國民須年滿20歲始享有選舉權,有權利義務不對等之情事。 四、查現行全球民主國家,規定年滿18歲即可投票已超過168國,包括鄰近我國之日本、南韓均已將選舉權年齡門檻下修至18歲,日本業已通過《公職選舉法》修正案,將投票年齡限制從年滿20歲下修至18歲,並於2016年施行;南韓於今年初頒布修正之《公職選舉法》,投票年齡自19歲調降至18歲,並於今年開始實施。我國憲法有關投票年齡限制之規定已不符當前民主趨勢,應予下修,並藉由下修選舉權年齡限制以擴大青年參政程度,促進世代對話。 五、2002年,19歲的Anna Luhrmann當選德國聯邦眾議員,2015年時20歲Mhairi Black當選議員,1988年美國聖地牙哥曾有18歲高中生當選Castlewood市長,2002、2005、2008年亦分別有18及19歲當選市長,英國2006年修法將被選舉權年齡從21歲降至18歲,奧地利2007年將被選舉權從19歲降為18歲,其他包括德國、法國、澳洲、加拿大、丹麥、義大利、荷蘭、挪威等歐美國家被選舉權均已下修為18歲。擴大政治參與為當代民主發展趨勢,又我國面臨少子化致使選民結構改變,現行參政權之年齡限制恐讓青年意見難以透過民主選舉機制實現,故下修選舉與被選舉權之年齡以保障參政權利實有其必要,除使其擁有投票權選擇代議士,亦應賦予被選舉權,使其政策意見有直接落實之可能,藉以促進世代對話與合作,實現青年參政,達到青年參與公共事務,深化民主程度之目的。爰參考民法規定20歲為完全行為人之規定,將被選舉權由現行23歲降為20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