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
一、本條新增。
二、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有依法被選舉之權。」,制定迄今已逾70年從未修正,與現有多數民主國家年滿18歲即可行使投票權之趨勢不符。我國已多次透過選舉選任總統、立法委員與民選首長,已屬具備成熟民主制度之民主國家,且教育普及人民具備一定之知識水準,又科技發達促使資訊快速流通,社會型態已有別過往,人民之民主素養不可同日而語,故對於公民選舉與被選舉權之年齡限制,實應下修已符社會狀況。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5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有應考試服公職權;公民投票法第七條規定,年滿18歲有公民投票權;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同法第三條規定,年滿18歲為役齡男子,亦即18歲即有服兵役之義務。惟依憲法規定,國民須年滿20歲始享有選舉權,有權利義務不對等之情事。
四、查現行全球民主國家,規定年滿18歲即可投票已超過168國,包括鄰近我國之日本、南韓均已將選舉權年齡門檻下修至18歲,日本業已通過《公職選舉法》修正案,將投票年齡限制從年滿20歲下修至18歲,並於2016年施行;南韓於今年初頒布修正之《公職選舉法》,投票年齡自19歲調降至18歲,並於今年開始實施。我國憲法有關投票年齡限制之規定已不符當前民主趨勢,應予下修,並藉由下修選舉權年齡限制以擴大青年參政程度,促進世代對話。
五、2002年,19歲的Anna
Luhrmann當選德國聯邦眾議員,2015年時20歲Mhairi
Black當選議員,1988年美國聖地牙哥曾有18歲高中生當選Castlewood市長,2002、2005、2008年亦分別有18及19歲當選市長,英國2006年修法將被選舉權年齡從21歲降至18歲,奧地利2007年將被選舉權從19歲降為18歲,其他包括德國、法國、澳洲、加拿大、丹麥、義大利、荷蘭、挪威等歐美國家被選舉權均已下修為18歲。擴大政治參與為當代民主發展趨勢,又我國面臨少子化致使選民結構改變,現行參政權之年齡限制恐讓青年意見難以透過民主選舉機制實現,故下修選舉與被選舉權之年齡以保障參政權利實有其必要,除使其擁有投票權選擇代議士,亦應賦予被選舉權,使其政策意見有直接落實之可能,藉以促進世代對話與合作,實現青年參政,達到青年參與公共事務,深化民主程度之目的。爰參考民法規定20歲為完全行為人之規定,將被選舉權由現行23歲降為20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