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葉毓蘭
葉毓蘭
連署人
李德維
李德維
鄭正鈐
鄭正鈐
陳玉珍
陳玉珍
吳斯懷
吳斯懷
吳怡玎
吳怡玎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洪孟楷
洪孟楷
魯明哲
魯明哲
費鴻泰
費鴻泰
林思銘
林思銘
廖婉汝
廖婉汝
溫玉霞
溫玉霞
陳雪生
陳雪生
林文瑞
林文瑞
翁重鈞
翁重鈞
楊瓊瓔
楊瓊瓔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六條 檢察官偵查刑事案件時,得調度司法警察,法官於辦理刑事案件時,亦同。 第七十六條 檢察官得調度司法警察,法官於辦理刑事案件時,亦同。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另定之。
一、檢察官調度司法警察之權限,應限縮於辦理刑事偵查作業,以符合偵查指揮權之正當性。爰於第一項增列限縮調度時間為偵查刑事案件時。 二、我國刑事偵查制度,係由檢察官做為偵查主體,司法警察擔任輔助偵查之角色,相關司法警察定義、調度時機及作用等相關規定,已分別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一條及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等條文;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二十三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九條及海洋巡防法第十一條等法律詳細規定。現行「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訂定於民國34年,因年久失修,許多法條內文均已不符合現況,且該法單獨訂定有矮化司法警察之疑慮,為落實個職業別對等尊嚴,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