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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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為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或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劃為管制區,並公告之。 人民入出前項管制區,應向該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一項之管制區,為軍事所必需者,得實施限建、禁建;其範圍,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定之。 前項限建或禁建土地之稅捐,應予減免。 第一項管制區之劃設及其檢查所之設置,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其參與及同意方式及受限制所生損失之補償辦法,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 | 第五條 為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並維護山地治安,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劃為管制區,並公告之。 人民入出前項管制區,應向該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一項之管制區,為軍事所必需者,得實施限建、禁建;其範圍,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定之。 前項限建或禁建土地之稅捐,應予減免。 |
一、台灣光復後,台灣山地管制制度,民國54年依《戒嚴時期台灣地區山地管制辦法》其目的在確保山地國防與治安、避免山區非法活動。民國76年依《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暨其施行細則》為避免匪諜滲透山區潛伏、淨化山地維護國安。再到台灣解除戒嚴後,依《人民入出台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其實仍係持續延續戒嚴時期的山地管制政策。現今台灣有30個山地鄉,但其中28個原住民族鄉(鎮區)(其中五峰鄉已解除管制),目前地方警察機關依據國家安全法仍設置78個檢查所執行山地管制任務。鑒於山地管制區當年設立目的雖係基於國家安全以及時代背景需要,惟國際政治、兩岸關係及國內軍事條件丕變,本法之主管機關國防部並未與時俱進進行檢討,未評估既有管制區劃設之必要性,致使偏遠山區當地原住民族及居民有被視為「二等公民」之感!甚至出入該檢查所都須提示身分證明文件,更不時傳出檢查所(站)之駐警有盤查人、車情況,讓當地民眾深感侮辱!爰應解除山地管制區!
二、查《原住民族基本法》於民國94年2月5日公布施行,該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之。」第二十二條規定:「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及其他資源治理機關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其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爰參酌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增增訂本條第五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