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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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全年以七日為限。 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課,受僱者一方須親自照顧未滿十二歲或國小以下之子女時,依前項規定請家庭照顧假者,其中五日應給予全薪。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除第二項外,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
一、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之立法目的係為營造性別友善之工作環境,我國現行主要之家庭模式多為雙薪小家庭,故若孩童上課之處所有停課之情形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之規定,使父母雙方中必須有一方請假以照顧孩童,而請假之一方通常係婦女,但依現行家庭照顧假之規定係併入事假且無給薪,而事假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又僅有七日,故若孩童係因傳染病等情形而停課,現行實際情況多為一次停課七日,意即孩童往往僅需停課一次,婦女當年度之事假額度即可能一次性用完,導致婦女在工作與家庭兩難下通常均會辭職,嚴重影響婦女就業意願,無法落實本法立法之意旨。
二、故為保持雙薪小家庭雙方之工作意願與配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將家庭照顧假獨立於事假之外,不併入事假之範圍。
三、新增第二項部分家庭照顧假給薪之規定,考量實際上偶有兒童上課之處所停課之情形,為落實保障兒童不單獨留置於家中之規定,讓父母一方願意請假照顧兒童,應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其中五日應給薪,以落實營造性別友善之工作環境,且能增加婦女工作之意願。
四、原第二項改列第三項,並修正部分文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