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育美
張育美
連署人
洪孟楷
洪孟楷
廖婉汝
廖婉汝
楊瓊瓔
楊瓊瓔
陳以信
陳以信
林奕華
林奕華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鄭麗文
鄭麗文
萬美玲
萬美玲
鄭正鈐
鄭正鈐
魯明哲
魯明哲
陳玉珍
陳玉珍
李德維
李德維
林思銘
林思銘
謝衣鳯
謝衣鳯
翁重鈞
翁重鈞
林文瑞
林文瑞
吳怡玎
吳怡玎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及禁止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和其他型態菸品;並不得供售菸、酒、檳榔和尼古丁產、製品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第二十四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並不得供售菸、酒、檳榔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持有「霧化器」或「電子尼古丁傳送系統」等將尼古丁、丙二醇和其它化學品與重金屬等毒素所組成的化學混合物進行汽化,再傳送給使用者之「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品」等新形態菸品的情形日增且日趨氾濫;惟現行本法並未規範,學校亦無法源積極有效管制並禁止。 二、電子煙非菸品:依「菸酒管理法」第3條及「菸害防制法」第2條規定,菸品係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為原料加工之製品。故電子煙若不含菸草,即非屬菸害防制法菸酒管理法及所稱「菸品」。 三、按所謂「煙」乃東西燃燒時所產生的氣體;而「菸」乃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製品。二者定義不同。 四、據2016年美國《小兒科雜誌(Pediatrics)》之「南加州大學於2014至2015年針對美國加州南部約300名高中學生所進行的世代追蹤調查」發現,接近成年的青少年(17至18歲且未滿18歲)若曾在2年內吸過電子煙,其嘗試一般菸的機會是沒有吸過電子煙青少年的6倍。若排除吸過電子煙的青少年也曾經使用過水菸、雪茄及菸斗等菸品者,其盛行比率為沒有吸過電子煙青少年的5.5倍。 五、電子煙溶液成分,包括已知的致癌物及有毒化學物(如甲醛、乙醛);此外,在霧化過程中可能產生有毒金屬奈米粒子等。使用電子煙亦可導致使用者對其中一些物質成癮,可能誘發罹患精神疾病。電子煙對於兒童、青少年、孕婦、物質濫用的病人、嚴重的精神疾病病人尤其更可能造成損害。 六、電子煙除內容物對健康危害外,美國聯邦緊急事務處理總署(FEMA)亦指出,電子煙存放的環境、周圍的溫濕度、充電的環境、使用者不當使用,載具之安全性,都有可能具有潛在的危險,如酌傷、電池爆炸、失明等。 七、據世界衛生組織2019年報告指出:「電子煙對使用者和非使用者皆具有健康危害風險」且「對現有菸害防制工作造成不利影響」,顯戕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應以法律規範並禁止「電子煙」及「新形態菸品」等相關尼古丁產、製品存於校園,以維護青少年學生健康與校園純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