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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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及禁止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和其他型態菸品;並不得供售菸、酒、檳榔和尼古丁產、製品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 第二十四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並不得供售菸、酒、檳榔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持有「霧化器」或「電子尼古丁傳送系統」等將尼古丁、丙二醇和其它化學品與重金屬等毒素所組成的化學混合物進行汽化,再傳送給使用者之「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品」等新形態菸品的情形日增且日趨氾濫;惟現行本法並未規範,學校亦無法源積極有效管制並禁止。
二、電子煙非菸品:依「菸酒管理法」第3條及「菸害防制法」第2條規定,菸品係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為原料加工之製品。故電子煙若不含菸草,即非屬菸害防制法菸酒管理法及所稱「菸品」。
三、按所謂「煙」乃東西燃燒時所產生的氣體;而「菸」乃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製品。二者定義不同。
四、據2016年美國《小兒科雜誌(Pediatrics)》之「南加州大學於2014至2015年針對美國加州南部約300名高中學生所進行的世代追蹤調查」發現,接近成年的青少年(17至18歲且未滿18歲)若曾在2年內吸過電子煙,其嘗試一般菸的機會是沒有吸過電子煙青少年的6倍。若排除吸過電子煙的青少年也曾經使用過水菸、雪茄及菸斗等菸品者,其盛行比率為沒有吸過電子煙青少年的5.5倍。
五、電子煙溶液成分,包括已知的致癌物及有毒化學物(如甲醛、乙醛);此外,在霧化過程中可能產生有毒金屬奈米粒子等。使用電子煙亦可導致使用者對其中一些物質成癮,可能誘發罹患精神疾病。電子煙對於兒童、青少年、孕婦、物質濫用的病人、嚴重的精神疾病病人尤其更可能造成損害。
六、電子煙除內容物對健康危害外,美國聯邦緊急事務處理總署(FEMA)亦指出,電子煙存放的環境、周圍的溫濕度、充電的環境、使用者不當使用,載具之安全性,都有可能具有潛在的危險,如酌傷、電池爆炸、失明等。
七、據世界衛生組織2019年報告指出:「電子煙對使用者和非使用者皆具有健康危害風險」且「對現有菸害防制工作造成不利影響」,顯戕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應以法律規範並禁止「電子煙」及「新形態菸品」等相關尼古丁產、製品存於校園,以維護青少年學生健康與校園純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