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余天
余天
連署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王定宇
王定宇
黃秀芳
黃秀芳
賴惠員
賴惠員
何志偉
何志偉
湯蕙禎
湯蕙禎
莊瑞雄
莊瑞雄
羅美玲
羅美玲
范雲
范雲
洪申翰
洪申翰
江永昌
江永昌
陳亭妃
陳亭妃
蘇震清
蘇震清
劉建國
劉建國
蔡適應
蔡適應
黃世杰
黃世杰
莊競程
莊競程
黃國書
黃國書
賴品妤
賴品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三條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二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考量對於勞工而言,三日未有收入對生活影響較大,為擴大保障勞工權益,將本條勞工因傷病領取相關補助之日期提前至自不能工作第二日起。
第三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二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 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 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考量對於勞工而言,三日未有收入對生活影響較大,為擴大保障勞工權益,將本條勞工因傷病領取相關補助之日期提前至自不能工作第二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