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余天
余天
連署人
莊瑞雄
莊瑞雄
江永昌
江永昌
陳亭妃
陳亭妃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蘇震清
蘇震清
洪申翰
洪申翰
黃國書
黃國書
黃秀芳
黃秀芳
賴品妤
賴品妤
劉建國
劉建國
羅美玲
羅美玲
蔡適應
蔡適應
莊競程
莊競程
湯蕙禎
湯蕙禎
賴惠員
賴惠員
王定宇
王定宇
范雲
范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一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支給薪給;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 前項人員之薪給、退職金及撫卹金之支給,以法律定之。 村(里)長,為有待遇,排除公務人員服務法限制,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待遇與事務補助費,其待遇金額與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 第六十一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支給薪給;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 前項人員之薪給、退職金及撫卹金之支給,以法律定之。 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
村里長為民主選舉產生,工作多元化,同時辦理行政與服務工作,村里長目前無給職,對照領取薪資待遇之民選鄉鎮長,實屬不公,第三項將無給職修改為有待遇,排除公務人員服務法限制,以解決村里長專職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