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啟臣
江啟臣
連署人
呂玉玲
呂玉玲
鄭正鈐
鄭正鈐
林文瑞
林文瑞
張育美
張育美
陳超明
陳超明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魯明哲
魯明哲
陳玉珍
陳玉珍
許淑華
許淑華
林思銘
林思銘
林德福
林德福
謝衣鳯
謝衣鳯
翁重鈞
翁重鈞
曾銘宗
曾銘宗
孔文吉
孔文吉
鄭麗文
鄭麗文
溫玉霞
溫玉霞
林奕華
林奕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十八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為配合憲法下修選舉權至18歲,為真正落實青年參政,促進世代對話與合作,達到擴大政治參與,深化民主程度之目的,爰併案修正本條文。
第二十三條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並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五日內為之。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十八歲者,得為前項之連署人。 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保證金不予發還。 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依式印製,徵求連署。連署人連署時,並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同一連署人,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其連署均無效。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連署書件後,應予抽查,並應於抽查後,將受理及抽查結果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連署人之連署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連署人不合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者。 二、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 前項連署書件,應保管至開票後三個月。但保管期間,如有選舉訴訟者,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連署及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第二十三條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並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五日內為之。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二十歲者,得為前項之連署人。 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保證金不予發還。 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依式印製,徵求連署。連署人連署時,並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同一連署人,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其連署均無效。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連署書件後,應予抽查,並應於抽查後,將受理及抽查結果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連署人之連署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連署人不合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者。 二、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 前項連署書件,應保管至開票後三個月。但保管期間,如有選舉訴訟者,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連署及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同第十一條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