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紀律法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德福
林德福
江啟臣
江啟臣
萬美玲
萬美玲
林思銘
林思銘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李德維
李德維
葉毓蘭
葉毓蘭
溫玉霞
溫玉霞
陳雪生
陳雪生
曾銘宗
曾銘宗
洪孟楷
洪孟楷
張育美
張育美
羅明才
羅明才
廖婉汝
廖婉汝
鄭麗文
鄭麗文
孔文吉
孔文吉
陳以信
陳以信
呂玉玲
呂玉玲
謝衣鳯
謝衣鳯
魯明哲
魯明哲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費鴻泰
費鴻泰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財政紀律法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五條之一 為促使政府重視財政責任與國家利益,不受選舉因素影響。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於投票日期三個月前不得提出重大政策或建設。但因災害防救或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不在此限。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債留子孫,明定政府於投票日期前三個月不得提出重大政策或建設,改變過往利用選舉支票方式,攏絡選民,而忽略政府財政惡化迫切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