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謝衣鳯
謝衣鳯
林文瑞
林文瑞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萬美玲
萬美玲
呂玉玲
呂玉玲
林德福
林德福
孔文吉
孔文吉
翁重鈞
翁重鈞
鄭正鈐
鄭正鈐
吳斯懷
吳斯懷
李貴敏
李貴敏
溫玉霞
溫玉霞
吳怡玎
吳怡玎
魯明哲
魯明哲
廖婉汝
廖婉汝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陳超明
陳超明
曾銘宗
曾銘宗
洪孟楷
洪孟楷
林思銘
林思銘
林奕華
林奕華
許淑華
許淑華
李德維
李德維
陳玉珍
陳玉珍
張育美
張育美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三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三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之農民保險給付請求權為二年,但國民年金法第二十八條:「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如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爰提案將消滅時效調整為五年,與其它社會保險請求權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