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謝衣鳯
謝衣鳯
連署人
楊瓊瓔
楊瓊瓔
萬美玲
萬美玲
林德福
林德福
呂玉玲
呂玉玲
孔文吉
孔文吉
廖婉汝
廖婉汝
翁重鈞
翁重鈞
鄭正鈐
鄭正鈐
李貴敏
李貴敏
許淑華
許淑華
吳怡玎
吳怡玎
魯明哲
魯明哲
曾銘宗
曾銘宗
洪孟楷
洪孟楷
吳斯懷
吳斯懷
陳超明
陳超明
陳玉珍
陳玉珍
賴士葆
賴士葆
張育美
張育美
林思銘
林思銘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李德維
李德維
林奕華
林奕華
林文瑞
林文瑞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十八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有鑑於下修選舉投票年齡已是國際上公民與政治人權的普世價值,而目前世界上共有一百六十多個國家投票年齡皆為十八歲,而台灣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二十歲才有選舉權,顯然不符國際趨勢,配合修憲案爰提出修正,將選舉權之年齡限制下修至十八歲。
第一百三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憲法第一百三十條停止適用後施行。 第一百三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明定選舉投票年齡降至十八歲,自憲法第一百三十條停止適用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