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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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家庭照顧假)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安排直系尊親屬接受長期照顧、防疫、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十四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一年最多有七天津貼,其餘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家庭照顧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 第二十條 (家庭照顧假)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
一、增加侍親、防疫需求,得請家庭照顧假之情況。
二、延長家庭照顧假,由現行之七天增加至十四天。
三、增加七天家庭照顧津貼,其規範另以法律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