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超明
陳超明
徐志榮
徐志榮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吳斯懷
吳斯懷
林文瑞
林文瑞
葉毓蘭
葉毓蘭
蔣萬安
蔣萬安
李貴敏
李貴敏
鄭麗文
鄭麗文
陳以信
陳以信
張育美
張育美
鄭正鈐
鄭正鈐
溫玉霞
溫玉霞
呂玉玲
呂玉玲
魯明哲
魯明哲
林德福
林德福
陳玉珍
陳玉珍
費鴻泰
費鴻泰
吳怡玎
吳怡玎
林奕華
林奕華
趙正宇
趙正宇
李德維
李德維
林思銘
林思銘
曾銘宗
曾銘宗
廖婉汝
廖婉汝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六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為保障食品安全事件消費者之權益,得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違反本法罰鍰之部分提撥。 二、依本法科處並繳納之罰金,及因違反本法規定沒收或追徵之現金或變賣所得。 三、依本法或行政罰法規定沒入、追繳、追徵或抵償之不當利得部分提撥。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捐贈收入。 六、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七、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來源,以其處分生效日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以後者適用。 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因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提起消費訴訟之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 二、補助經公告之特定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有關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用。 三、補助勞工因檢舉雇主違反本法之行為,遭雇主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所提之回復原狀、給付工資及損害賠償訴訟之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 四、補助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之獎金。 五、補助其他有關促進食品安全之相關費用。 六、每年提撥基金收入之百分之五十供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由學者專家、消保團體、社會公正人士組成,監督補助業務。 第四項基金之補助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補助基準、補助之廢止、前項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之組成、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六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為保障食品安全事件消費者之權益,得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違反本法罰鍰之部分提撥。 二、依本法科處並繳納之罰金,及因違反本法規定沒收或追徵之現金或變賣所得。 三、依本法或行政罰法規定沒入、追繳、追徵或抵償之不當利得部分提撥。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捐贈收入。 六、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七、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來源,以其處分生效日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以後者適用。 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因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提起消費訴訟之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 二、補助經公告之特定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有關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用。 三、補助勞工因檢舉雇主違反本法之行為,遭雇主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所提之回復原狀、給付工資及損害賠償訴訟之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 四、補助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之獎金。 五、補助其他有關促進食品安全之相關費用。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由學者專家、消保團體、社會公正人士組成,監督補助業務。 第四項基金之補助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補助基準、補助之廢止、前項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之組成、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第四項第六款新增。 二、比照菸品健康福利捐制度,明定食安基金每年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供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