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世杰
黃世杰
連署人
趙正宇
趙正宇
湯蕙禎
湯蕙禎
賴惠員
賴惠員
陳素月
陳素月
黃國書
黃國書
吳秉叡
吳秉叡
鍾佳濱
鍾佳濱
羅美玲
羅美玲
郭國文
郭國文
沈發惠
沈發惠
王美惠
王美惠
陳秀寳
陳秀寳
吳玉琴
吳玉琴
范雲
范雲
莊競程
莊競程
蘇巧慧
蘇巧慧
高嘉瑜
高嘉瑜
吳思瑤
吳思瑤
林楚茵
林楚茵
賴品妤
賴品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農村再生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據各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村發展特色及生態與文化資產,推動休閒農業及農村旅遊。 農村社區在地組織或團體,推動前項之農村旅遊,可在社區範圍及其周邊地區為旅客設計安排體驗活動、食宿、解說人員,其費用收取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辦理農村旅遊之農村社區在地組織或團體及其解說人員不適用發展觀光條例有關旅行業、導遊人員之規定。 第一項農村旅遊之管理、輔導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為健全農村旅遊之管理,維護農村旅遊之品質,應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團體針對辦理農村旅遊之農村社區提供必要之輔導、協助與監督措施。 第二十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據各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村發展特色及生態與文化資產,推動休閒農業及農村旅遊。
一、第二項明定,農村社區在地組織或團體,推動前項之農村旅遊,可在社區範圍及其周邊地區為旅客設計安排農村體驗活動、食宿、解說人員,並收取一定之費用。 二、第三項明定,辦理農村旅遊之農村社區在地組織或團體及其解說人員不適用發展觀光條例有關旅行業、導遊人員之規定。 三、第四項明定,農村旅遊之管理、輔導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四、第五項明定,為健全農村旅遊之管理,維護農村旅遊之品質,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團體針對辦理農村旅遊之農村社區提供必要之輔導協助與監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