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淑芬
林淑芬
連署人
張宏陸
張宏陸
羅致政
羅致政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陳歐珀
陳歐珀
黃國書
黃國書
高嘉瑜
高嘉瑜
黃秀芳
黃秀芳
邱泰源
邱泰源
林宜瑾
林宜瑾
范雲
范雲
莊瑞雄
莊瑞雄
管碧玲
管碧玲
羅美玲
羅美玲
邱顯智
邱顯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六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 第四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係屬實質空間發展計畫,攸關人民財產權益,農業發展與城鄉發展之完整規劃,因此給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充分調查及合理規劃期程,俾內容更為完善,爰修正第二項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期程延長為三年。 三、另因考量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日期並未統一,考量全國國土功能分區圖應統一公布,遂修正為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六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國土功能分區圖。
第四十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於本法公布後一年內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第四十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於本法公布後一年內定之。
本法業經行政院另訂自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施行,因應本法後續修正及實務執行需求,依通案立法體例增訂第二項條文,修正條文自公布日起即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