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品妤
賴品妤
何志偉
何志偉
連署人
張宏陸
張宏陸
趙天麟
趙天麟
賴瑞隆
賴瑞隆
賴惠員
賴惠員
林淑芬
林淑芬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何欣純
何欣純
吳琪銘
吳琪銘
黃世杰
黃世杰
范雲
范雲
沈發惠
沈發惠
莊競程
莊競程
林宜瑾
林宜瑾
陳瑩
陳瑩
周春米
周春米
高嘉瑜
高嘉瑜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及未滿十八歲者吸菸。 第十三條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
國民健康署針對國人吸菸行為調查發現,台灣六成吸菸者於青少年時期開始吸菸,而十八歲前吸第一口菸的人之中,每三人就有兩人成為持續吸菸者,為落實保護兒童與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立場,並完善對兒童青少年之保護網,爰修正該條例。
第十七條 第十五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場所,經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指定禁止吸菸之場所,禁止吸菸。 於孕婦或未滿十八歲者在場之室內場所,禁止吸菸。 第十七條 第十五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場所,經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指定禁止吸菸之場所,禁止吸菸。 於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禁止吸菸。
衛生福利部指出本條立法精神,原基於年滿三歲者,擁有表達能力,可提出拒絕待在有菸害之室內場所,但應以本法第十二條規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為標準,主動規範禁止在有十八歲以下者之室內場所吸菸,並參照聯合國《兒童青少年權利公約》第二十四條,各國應確認兒童有權享有「最高可達水準」之健康,以全面維護十八歲以下之兒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康,爰修正該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