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致政
羅致政
余天
余天
陳歐珀
陳歐珀
何志偉
何志偉
連署人
趙天麟
趙天麟
莊競程
莊競程
黃世杰
黃世杰
林宜瑾
林宜瑾
洪申翰
洪申翰
陳明文
陳明文
管碧玲
管碧玲
賴瑞隆
賴瑞隆
蔡易餘
蔡易餘
陳素月
陳素月
高嘉瑜
高嘉瑜
莊瑞雄
莊瑞雄
林淑芬
林淑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併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定之。 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一、目前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並無刑責之虞,應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來遏止吸毒者。 二、原「行政院衛生署」已更名為「衛生福利部」,故將原條文之機關名稱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