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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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成年人對未滿十四歲之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九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一、毒品戕害身心健康,亦對社會治安造成危害,而提供毒品使人施用,造成他人身心健康之危害及社會治安。
二、為遏止毒品氾濫,維護國民身心健康,體現人民對毒品氾濫之厭惡,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提高成年人對未成年人提供毒品使人施用者之加重刑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