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致政
羅致政
余天
余天
陳歐珀
陳歐珀
莊瑞雄
莊瑞雄
何志偉
何志偉
連署人
林宜瑾
林宜瑾
洪申翰
洪申翰
陳明文
陳明文
管碧玲
管碧玲
賴瑞隆
賴瑞隆
蔡易餘
蔡易餘
陳素月
陳素月
高嘉瑜
高嘉瑜
林淑芬
林淑芬
趙天麟
趙天麟
莊競程
莊競程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成年人對未滿十四歲之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毒品戕害身心健康,亦對社會治安造成危害,而提供毒品使人施用,造成他人身心健康之危害及社會治安。 二、為遏止毒品氾濫,維護國民身心健康,體現人民對毒品氾濫之厭惡,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提高成年人對未成年人提供毒品使人施用者之加重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