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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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之一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十四歲之人犯前二條之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前二條之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一、本條新增。 二、有鑑於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因懵懂無知,容易受成年人教唆或利用,幫助其製造、運輸及販賣毒品,令校園毒品氾濫,戕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三、未保護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爰予增定。 四、為保護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爰予增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