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之一 法院處理涉及未成年子女之家事調解、訴訟或非訟事件時,得連結相關資源,通知未成年子女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協助照顧子女之關係人,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諮商,亦得通知未成年子女參加輔導或諮商。
父、母、監護人或關係人參與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或諮商之情形,得作為法院處理相關家事事件之參考。
第一項親職教育、輔導或諮商之方式、內容、時數、費用收取、師資及專業人員之資格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已規定,法院處理涉及未成年子女之家事調解、訴訟或非訟事件時,得連結相關資源,通知未成年子女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協助照顧子女之關係人,接受免費或付費之親職教育、輔導或諮商。惟各地方法院施行情形不一,為貫徹保障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鼓勵各法院重視照顧未成年子女者之親職知能,善用資源連結,爰將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內容新增於本法第十條之一第一項,提升至法律位階,以顯其重要性。
三、又為緩和未成年子女面對家事事件衝突之身心壓力,改善家庭關係,實務上已有法院在辦理涉及未成年子女之家事事件時,視子女具體情形提供輔導或諮商資源。為明法源依據,爰於本條第一項內明文,以因應實務需求。
四、法院處理涉及未成年子女之家事調解、訴訟或非訟事件時,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除參酌社工訪視報告、程序監理人報告建議或家事調查官報告外,亦宜參考其父、母、監護人或關係人參與第一項親職教育、輔導或諮商等之情形(含意願、參與態度等),爰增訂第二項。
五、授權司法院視各法院及實務情形就第一項之親職教育、輔導或諮商之方式、內容、時數、費用收取、師資及專業人員之資格等相關事項予以規定,爰增訂第三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