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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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退休金之領取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月退休金: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二、一次退休金: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前項提繳之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本條例施行日當年度之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並應逐年分別結算分配至專戶,當年度收益分配數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之計算,由勞保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第二十三條 退休金之領取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月退休金: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二、一次退休金: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前項提繳之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有不足者,由國庫補足之。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之計算,由勞保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一、目前682萬參加勞工退休金提繳者約占全國人口30%,顯見勞動人口老年經濟安全與社會穩定息息相關。
二、惟自民國94年本條例施行以來,作為政府最低保證收益之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大幅降低,目前僅1.05%左右,嚴重衝擊數百萬勞工群體之老年退休請領權益。
三、考量勞工相關退休照護基金是政府投入股市護盤最大受影響者,爰修正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每年結算,若當年度基金運用收益分配未達最低保證收益,以最低收益計,政府應補足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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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
明定施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