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世芳
劉世芳
何志偉
何志偉
連署人
沈發惠
沈發惠
黃世杰
黃世杰
鍾佳濱
鍾佳濱
李昆澤
李昆澤
張宏陸
張宏陸
管碧玲
管碧玲
羅美玲
羅美玲
周春米
周春米
吳琪銘
吳琪銘
趙正宇
趙正宇
湯蕙禎
湯蕙禎
羅致政
羅致政
陳歐珀
陳歐珀
王美惠
王美惠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如下: 一、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 二、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三、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 四、一定金額以上之保險契約。 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 申報之財產,除第一項第二款外,應一併申報其取得或發生之時間及原因;其為第一項第一款之財產,且係於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其取得價額。 第五條 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如下: 一、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 二、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三、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 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 申報之財產,除第一項第二款外,應一併申報其取得或發生之時間及原因;其為第一項第一款之財產,且係於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其取得價額。
一、近年來因財務工程與金融商品之發展日新月異,致使國人理財習慣以各類保險做為財務規劃之選項,諸如躉繳儲蓄險、利變型年金、利變型壽險等投資型保險。進而觀察近期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亦可窺見購買保險契約者日眾之趨勢。 二、惟現行申報規定僅需揭示保險契約名稱與契約類型,並未搭配其他如保險金額等資訊,此對公職人員財產之透明度與長期追蹤顯有不足。 三、考量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乃於民國82年首部完成立法之推動政治制度的透明化、公開化的陽光法案,是以明訂一定金額以上保險契約應完整揭露,爰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五條」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