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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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如下: 一、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 二、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三、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 四、一定金額以上之保險契約。 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 申報之財產,除第一項第二款外,應一併申報其取得或發生之時間及原因;其為第一項第一款之財產,且係於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其取得價額。 | 第五條 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如下: 一、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 二、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三、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 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 申報之財產,除第一項第二款外,應一併申報其取得或發生之時間及原因;其為第一項第一款之財產,且係於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其取得價額。 |
一、近年來因財務工程與金融商品之發展日新月異,致使國人理財習慣以各類保險做為財務規劃之選項,諸如躉繳儲蓄險、利變型年金、利變型壽險等投資型保險。進而觀察近期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亦可窺見購買保險契約者日眾之趨勢。
二、惟現行申報規定僅需揭示保險契約名稱與契約類型,並未搭配其他如保險金額等資訊,此對公職人員財產之透明度與長期追蹤顯有不足。
三、考量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乃於民國82年首部完成立法之推動政治制度的透明化、公開化的陽光法案,是以明訂一定金額以上保險契約應完整揭露,爰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五條」修正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