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黃秀芳
黃秀芳
江永昌
江永昌
連署人
羅美玲
羅美玲
洪申翰
洪申翰
陳椒華
陳椒華
周春米
周春米
楊曜
楊曜
陳亭妃
陳亭妃
莊競程
莊競程
范雲
范雲
林宜瑾
林宜瑾
羅致政
羅致政
莊瑞雄
莊瑞雄
陳秀寳
陳秀寳
黃國書
黃國書
趙天麟
趙天麟
賴品妤
賴品妤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五條之一 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失能者,應給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並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給與終身照護。 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情形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給與照護。 前二項之照護標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十五條之一 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者,應給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並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給與終身照護。 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情形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給與照護。 前二項之照護標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為呼應身心障礙者人權公約之精神,為促進、保護和確保實現身心障礙者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充分、平等享有,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的尊重,提案修正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用語。
第三十六條之一 警察人員因公受傷、失能、死亡或殉職者,應從優發給慰問金;失能者,比照殉職之標準。其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失能、死亡或殉職者之慰問金不得低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之二倍。 前項因公範圍與慰問金發給對象、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法,由行政院定之。 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失能或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子女應給與教養至成年。如已成年仍在學者,繼續教養至大學畢業為止。 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情形者,其子女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給與教養。 前二項之教養對象、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十六條之一 警察人員因公受傷、殘廢、死亡或殉職者,應從優發給慰問金;全殘廢者,比照殉職之標準。其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死亡或殉職者之慰問金不得低於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發給慰問金之二倍。 前項因公範圍與慰問金發給對象、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法,由行政院定之。 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半殘廢或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子女應給與教養至成年。如已成年仍在學者,繼續教養至大學畢業為止。 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情形者,其子女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給與教養。 前二項之教養對象、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為呼應身心障礙者人權公約之精神,為促進、保護和確保實現身心障礙者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充分、平等享有,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的尊重,提案修正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