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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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輪調式: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以二班為單位實施輪調,一班在校上課,另一班在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二、階梯式:學校之一年級及二年級學生在校接受基礎及專業理論教育,應將勞動權益課程列為必修學分,三年級在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三、實習式:學校依各年級專業課程需求,在不調整課程架構之前提下,使學生於寒暑假或學期中至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由學校研擬辦理方式,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 第五條 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輪調式: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以二班為單位實施輪調,一班在校上課,另一班在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二、階梯式:學校之一年級及二年級學生在校接受基礎及專業理論教育,三年級在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三、實習式:學校依各年級專業課程需求,在不調整課程架構之前提下,使學生於寒暑假或學期中至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由學校研擬辦理方式,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
一、勞動權益課程可教導求職防騙及基礎勞動權益等相關勞動知能,不僅是一種從外灌輸的課,更是一個意識的啟發、也是整體公民意識的一環,故列為必修學分實屬必要。
二、高中職應屆畢業生勞動權益課程,除了希望這些學生不管是直接進入職場或未來會暫時半工半讀,皆能在離開校園前能將勞動意識進行紮根並在心中萌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