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秀寳
陳秀寳
劉建國
劉建國
吳琪銘
吳琪銘
連署人
賴品妤
賴品妤
莊競程
莊競程
陳亭妃
陳亭妃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范雲
范雲
林宜瑾
林宜瑾
湯蕙禎
湯蕙禎
蘇震清
蘇震清
林楚茵
林楚茵
王美惠
王美惠
蘇治芬
蘇治芬
邱志偉
邱志偉
余天
余天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考核之功過,除依前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曾因吐氣含有酒精濃度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情事記申誡、過或大過人員,考績應列丙等。 第十三條 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考核之功過,除依前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一、現今台灣社會對於酒駕犯行實已達到難以容忍之地,遂本院於一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汽機車酒駕相關罰則及規定,強調政府對於酒駕零容忍的決心。 二、又根據中央機關各部會統計資料顯示,近五年(2014-2019年截至5月)軍公職人員酒駕人數高達1,001人,而其中更有33名軍公職人員於有酒駕情事後,該年度考績亦評定甲等,甚至還不乏酒駕未主動通報或酒駕肇事等離譜情形,爰修正增訂一旦有因吐氣含有酒精濃度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情事記申誡、過或大過人員,該年度考績應列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