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秀寳
陳秀寳
連署人
陳亭妃
陳亭妃
賴品妤
賴品妤
莊競程
莊競程
林楚茵
林楚茵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范雲
范雲
林宜瑾
林宜瑾
吳琪銘
吳琪銘
湯蕙禎
湯蕙禎
王美惠
王美惠
蘇震清
蘇震清
蘇治芬
蘇治芬
劉建國
劉建國
邱志偉
邱志偉
余天
余天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三條 登記為候選人時,應備具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本人最近六個月之相片及保證金,於規定時間內,向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辦理。表件、本人最近六個月之相片或保證金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條 登記為候選人時,應備具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於規定時間內,向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辦理。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
一、透過選舉制度,並經人民審慎思考後,投下寶貴的一票,以選任出最合適之民意代表或行政首長,彰顯民主之價值。然而每逢選舉時,選票上候選人之相片與現在候選人實際樣貌相差甚遠,恐致人民投票時產生混淆。 二、依據相關行政規則,人民申辦護照、駕照、身分證及參加公務人員考試,皆須使用近期內所攝之相片,更遑論是攸關人民福祉之選舉作業。爰增訂候選人登記時應備具最近六個月內之相片,以利人民順利行使投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