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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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十四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其中七日應支給全薪,其餘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
一、我國少子化情形日益嚴重,其中主要原因之一在於小孩照顧困難,根據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103年12月7日公布的調查報告指出,有高達六成三的家長認為家庭照顧假僅有七天根本不足,更有七成家長認為應該增加家庭照顧假,顯見現行全年僅有七天之家庭照顧假之規定已不符合多數民眾之需求。
二、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務人員七天中之家庭照顧假有七天且支給全薪,而勞工卻沒有同等的待遇,明顯對一般勞工不公平,實須加以改正。
三、再者,我國位處地震帶又時常發生風災,其中今(105)年小年夜發生的南台強震、98年發生的莫拉克風災或是88年發生的921大地震,都造成嚴重的災害與傷亡,對災民來說重建的路相當漫長,如果家庭照顧假能適度增加,對他們更能有實質上的幫助。
四、綜上所述,爰修正本條第一項,將家庭照顧假由七天增加至四天,並於第二項明定家庭照顧假中的七天,必須支給全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