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
一、台灣少子化問題日趨嚴重,據世界人口綜述(World
Population
Review)所做的「2019年世界各國出生率排名」報告指出,台灣出生率僅為1.218,敬陪末座。少子化顯然已成國安危機。政府應打造友善生育之職場環境,鼓勵國人生育,以解決國安危機。
二、勞基法於民國73年制定,其中關於產假之規定至今未檢討更新。揆諸世界各國,產假之規定至少都有10週以上。例如日本有14週、新加坡有16週,澳洲18週。我國產假僅有8週,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三、綜上所述,爰提案修正本條文,將產假提升至十星期,以鼓勵婦女生產,完善婦女生育權益,使婦女在產後能夠獲得更完善的照顧與休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