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萬美玲
萬美玲
楊瓊瓔
楊瓊瓔
許淑華
許淑華
林為洲
林為洲
連署人
林德福
林德福
葉毓蘭
葉毓蘭
李德維
李德維
曾銘宗
曾銘宗
陳玉珍
陳玉珍
傅崐萁
傅崐萁
洪孟楷
洪孟楷
鄭麗文
鄭麗文
翁重鈞
翁重鈞
蔣萬安
蔣萬安
張育美
張育美
林思銘
林思銘
謝衣鳯
謝衣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一、台灣少子化問題日趨嚴重,據世界人口綜述(World Population Review)所做的「2019年世界各國出生率排名」報告指出,台灣出生率僅為1.218,敬陪末座。少子化顯然已成國安危機。政府應打造友善生育之職場環境,鼓勵國人生育,以解決國安危機。 二、勞基法於民國73年制定,其中關於產假之規定至今未檢討更新。揆諸世界各國,產假之規定至少都有10週以上。例如日本有14週、新加坡有16週,澳洲18週。我國產假僅有8週,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三、綜上所述,爰提案修正本條文,將產假提升至十星期,以鼓勵婦女生產,完善婦女生育權益,使婦女在產後能夠獲得更完善的照顧與休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