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萬美玲
萬美玲
連署人
呂玉玲
呂玉玲
洪孟楷
洪孟楷
許淑華
許淑華
鄭麗文
鄭麗文
傅崐萁
傅崐萁
翁重鈞
翁重鈞
溫玉霞
溫玉霞
陳雪生
陳雪生
鄭正鈐
鄭正鈐
蔣萬安
蔣萬安
葉毓蘭
葉毓蘭
廖婉汝
廖婉汝
陳玉珍
陳玉珍
曾銘宗
曾銘宗
李德維
李德維
謝衣鳯
謝衣鳯
林思銘
林思銘
林為洲
林為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二十六人為限。但離島、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得酌予減少前項所定班級人數;其減少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算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下列專任教保服務人員: 一、園長。 二、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 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 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 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三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四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者,除依前二項規定配置教保服務人員外,每園應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因應天然災害發生或其他緊急安置情事,有安置幼兒之必要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第一項、第四項規定及核定招收人數數額之限制: 一、當學年度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或依第一項但書規定混齡招收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招收幼兒八人,得另行安置一人。 二、當學年度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招收幼兒十三人,得另行安置一人。 三、幼兒園於次學年度起,除該學年度無幼兒離園者仍應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外,每班招收人數,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得酌予減少前項所定班級人數;其減少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算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下列專任教保服務人員: 一、園長。 二、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 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 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 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者,除依前二項規定配置教保服務人員外,每園應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因應天然災害發生或其他緊急安置情事,有安置幼兒之必要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第一項、第四項規定及核定招收人數數額之限制: 一、當學年度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或依第一項但書規定混齡招收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招收幼兒八人,得另行安置一人。 二、當學年度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招收幼兒十五人,得另行安置一人。 三、幼兒園於次學年度起,除該學年度無幼兒離園者仍應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外,每班招收人數,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一、經查,現行幼兒園師生比規定從民國70年制訂的「幼稚教育法」而來,100年「幼照法」三讀通過後,幼兒園師生比仍為30人,然我國幼兒人口數自70年的41萬人下降至108年的17萬人,降幅已超過50%,顯然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並未與時俱進。 二、面對少子女化的趨勢,國小班級人數已由法定的52人降至29人;國中亦由48人降至30人,以順應社會發展,讓學生得到更好的教學品質。而幼兒年紀更小需要更多照顧,其班級人數卻與國中國小相當,實不合理。 三、幼兒因身體的協調性尚在發展中,較容易發生突發意外事件,故幼教老師對幼兒的安全需投入極大的精力以防止受傷,若其過勞將使幼兒有安全的疑慮,甚至發生無法挽回的悲劇。 四、綜上所述,為了讓老師可以照顧好每個幼兒,提升教學品質,輔導特殊行為,增加親師互動,並且保障幼兒就學安全,爰提案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調降師生比為1:13,藉由合理化師生比,以保障幼兒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