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莊競程
莊競程
連署人
莊瑞雄
莊瑞雄
何志偉
何志偉
余天
余天
賴惠員
賴惠員
湯蕙禎
湯蕙禎
范雲
范雲
劉世芳
劉世芳
郭國文
郭國文
李昆澤
李昆澤
陳素月
陳素月
王美惠
王美惠
羅美玲
羅美玲
黃世杰
黃世杰
陳秀寳
陳秀寳
沈發惠
沈發惠
黃國書
黃國書
蔡易餘
蔡易餘
吳玉琴
吳玉琴
林楚茵
林楚茵
邱泰源
邱泰源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八條 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傳染病之危險群及特定對象實施防疫措施,中央疫情中心得依疫情發展,就其配合防疫所受之損失,給予合理之補償;其實施對象、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八條 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傳染病之危險群及特定對象實施防疫措施;其實施對象、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減緩傳染病之危險群及特定對象與社會大眾之緊張態勢,第二項新增配合防疫處置者之補償依據,提高其配合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