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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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滿十八歲為成年。 第十二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一、有關成年年齡規定,世界各國已逐漸朝調降歲數的立法潮流前進,如英國1969年即修正家庭法,將成年年齡自21歲降至18歲;德國1974年修正民法,將成年人年齡自21歲降至18歲;風氣保守自1876年以來即以20歲作為成年年齡的日本,亦於2018年3月修正通過成年年齡下調為18歲,並將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 二、我國現行民法滿20歲為成年之規定,乃為約90年前立法之時空背景下,擔憂未成年人因判斷力不足易受矇騙、無法負擔責任時所制定。然而現今資訊科技發達、傳播媒體普及,青年汲取各類知識、參與公共事務機會增加,甚至於相當多社會議題之倡議,皆為青年主動發起。可見公民意識於台灣社會漸長,為友善青年參與公眾事務,達到賦予青年完整公民權之目標,修正完全行為能力人年齡之規定實為必需。 三、又依我國規定,18歲之人已有參與公民投票的權利、得考取汽機車駕照,但同時需服兵役,如有所得須納稅,並負刑事上完全責任能力。然縱使如此,依民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七十九條規定,20歲方為完全行為能力人而「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致相當多與契約相關之事項,如租屋、開戶、申辦手機門號、申請貸款等皆受限制。惟18至20歲於生命歷程中正好為就讀大學或高中職畢業的時刻,對於離家就讀、求職或家庭具特殊情事的青年來說,上述事宜如皆須法定代理人陪同辦理或同意,會使其生活受有一定程度的阻礙。又近年政府持續推動鼓勵青年創業相關政策,青年創業情形漸增,然同樣須面臨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身分,而無法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董事、無法申請補助等情事。 四、綜上述原因,考量現今科技、資訊、知識快速發展,舊時代保護青少年思想已不符社會所需,為接軌國際,爰參照外國立法例修正本條規定,將我國民法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除期望藉此帶動檢討我國各類法規年齡規範混亂之情形,亦希望將自主權利交還青年,建立其等權責相符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