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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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院之主管機關為科技部。 | 第四條 本院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
因應政府組織改造,將主管機關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修正為科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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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七人,均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並以其中一人為董事長: 一、科技部部長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 二、國內、外富有研究經驗之科學技術有關專家、學者。 董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依前項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數三分之一,並依職位任免改聘;依前項第二款遴聘之董事任滿前出缺者,由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聘期至補滿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 第七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七人,均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並以其中一人為董事長: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 二、國內、外富有研究經驗之科學技術有關專家、學者。 董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依前項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數三分之一,並依職位任免改聘;依前項第二款遴聘之董事任滿前出缺者,由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聘期至補滿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
配合科技部組織改造,將董事會成員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修正為科技部部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