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國書
黃國書
連署人
沈發惠
沈發惠
吳思瑤
吳思瑤
林宜瑾
林宜瑾
范雲
范雲
高嘉瑜
高嘉瑜
洪申翰
洪申翰
陳秀寳
陳秀寳
黃世杰
黃世杰
羅致政
羅致政
羅美玲
羅美玲
蔡易餘
蔡易餘
賴品妤
賴品妤
賴惠員
賴惠員
王美惠
王美惠
莊競程
莊競程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本院之主管機關為科技部。 第四條 本院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因應政府組織改造,將主管機關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修正為科技部。
第七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七人,均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並以其中一人為董事長: 一、科技部部長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 二、國內、外富有研究經驗之科學技術有關專家、學者。 董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依前項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數三分之一,並依職位任免改聘;依前項第二款遴聘之董事任滿前出缺者,由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聘期至補滿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第七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七人,均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並以其中一人為董事長: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 二、國內、外富有研究經驗之科學技術有關專家、學者。 董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依前項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數三分之一,並依職位任免改聘;依前項第二款遴聘之董事任滿前出缺者,由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聘期至補滿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配合科技部組織改造,將董事會成員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修正為科技部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