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國書
黃國書
連署人
吳思瑤
吳思瑤
高嘉瑜
高嘉瑜
賴惠員
賴惠員
林宜瑾
林宜瑾
范雲
范雲
沈發惠
沈發惠
陳秀寳
陳秀寳
黃世杰
黃世杰
洪申翰
洪申翰
羅致政
羅致政
蔡易餘
蔡易餘
賴品妤
賴品妤
羅美玲
羅美玲
王美惠
王美惠
莊競程
莊競程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學校發現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或有造成校內傳染之虞時,應會同衛生、環境保護機關做好防疫及監控措施;必要時,得禁止到校。 為遏止學校傳染病蔓延,各級主管機關得命其停課。 學校應備置適當之防疫物資。 第十三條 學校發現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時,應會同衛生、環境保護機關做好防疫及監控措施;必要時,得禁止到校。 為遏止學校傳染病蔓延,各級主管機關得命其停課。
一、原條文僅規範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時之作為,然以民國一零九年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為例,自疫區返回或與患者密切接觸者,即有於校園造成群聚感染之可能。爰於第一項增訂有於校內造成傳染之虞時,以完備防疫工作。 二、疫情流行期間,因防疫物資需求大增,造成學校難以備齊。爰增訂第三項命學校應隨時備置適當之防疫物資,以因應疫情,並可支援平時衛生保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