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第十三條 學校發現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或有造成校內傳染之虞時,應會同衛生、環境保護機關做好防疫及監控措施;必要時,得禁止到校。 為遏止學校傳染病蔓延,各級主管機關得命其停課。 學校應備置適當之防疫物資。 | 第十三條 學校發現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時,應會同衛生、環境保護機關做好防疫及監控措施;必要時,得禁止到校。 為遏止學校傳染病蔓延,各級主管機關得命其停課。 |
一、原條文僅規範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時之作為,然以民國一零九年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為例,自疫區返回或與患者密切接觸者,即有於校園造成群聚感染之可能。爰於第一項增訂有於校內造成傳染之虞時,以完備防疫工作。
二、疫情流行期間,因防疫物資需求大增,造成學校難以備齊。爰增訂第三項命學校應隨時備置適當之防疫物資,以因應疫情,並可支援平時衛生保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