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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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為因應國防自主及國軍武器系統研究發展需要,本院設立後受僱之新進人員,得於不逾設立時科技軍職人員編制員額數內任用具科技專業之軍職人員,準用隨同移轉本院軍職人員相關法規,不受行政法人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限制。 前項設立後受僱之新進人員不具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身分者,應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資遣費給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其相關權利、義務事項,另以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規範之。 | 第三十三條 本院設立後受僱之新進人員,不具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身分,應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資遣費給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 前項人員,相關權利、義務事項,另以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規範之。 |
一、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立後,無法進用軍職人員,影響國防大學理工學院國防科技人才培育、招生及具軍事背景之專業人員參與國防研究。為應國防自主之國家政策及各軍種武器系統研究發展需要,該院亟需熟悉陸、海、空、資通電軍環境的科技軍職人員,並考量不影響該院非軍職人員工作及招聘,爰於第一項增列文字規定,該院設立後得任用具科技專業之軍職人員,並明定該等人員與隨同移轉該院軍職人員相關法律及法規命令規定。
二、配合第一項修正,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