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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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條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MIT微笑標章使用許可或其效能相同或品質相似之產品,並得允許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亦同。 其他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而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產品之種類、範圍及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第九十六條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並得允許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亦同。 其他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而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產品之種類、範圍及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一、經濟部工業局為協助國內傳統產業提升產品品質,形塑臺灣製產品「安全健康、值得信賴」之形象,自2010年起推動臺灣製MIT微笑產品驗證制度,並協助MIT微笑產品進行內外銷市場拓展,運用市場拉力提升產業競爭力。目前第一類加強輔導型產業已納入17類22項產業,第二類已採認化粧品GMP與正字標記等驗證制度,第三類一般產品部分現已納入資訊產品、玩具、視聽音響、照明燈具、太陽眼鏡……等,受理業者申請驗證。
二、惟這些MIT微笑標章認證產品未能如政府綠色採購行動,正式立法推動,進而推動國家整體綠色消費。本席等認為,推動政府部門採購MIT微笑標章驗證產品,等於為政府採購多一層品質保證,現行政府採購法有關綠色採購之規定運作多年成效頗佳實值參考,爰如修正條文所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