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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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及政府撥款補助之金額。 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 第六十六條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 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
一、按公文格式已於2005年由直式改制為橫式,故修正第一項序文為:來源如「下」。
二、當前我國面臨少子化與人口結構快速老化問題,勞保基金採部分提存準備,過去低收費率所提存不足部分,恐難全由下一世代分攤。故為維持穩定運作,需以政府資源挹注補充,且參考國內相關社會保險制度,如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等,均有由政府撥補以挹注財源之措施。
三、故有鑑於勞保基金財務需求需每年度穩定撥款補助,以逐年減少財務缺口,在衡平政府財政資源分配及國家經濟發展前提下,增定政府撥款補助之金額為勞工保險基金來源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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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財務如有虧損致不足支付時,應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 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 |
一、查勞動部截至108年第3季統計數據所示,我國已有1,048萬6,250名投保勞工需仰賴勞工保險基金之給付,對比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九條:「本保險之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八條:「……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勞工保險條例並無任何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相關規定。
二、在衡平政府財政資源分配及國家經濟發展前提下,政府應對勞保基金財務需求每年度穩定撥款補助,以逐年減少財務缺口,故增定如有虧損致不足支付時,應由政府撥款補助。
三、勞工保險基金當前除需嚴謹檢視財務結構外,勞工保險條例亦應比照「國民年金法」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上開規定,明訂勞工保險如有虧損,應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以完備勞工朋友退休經濟安全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