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陳秀寳
陳秀寳
蘇震清
蘇震清
林宜瑾
林宜瑾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王美惠
王美惠
羅美玲
羅美玲
范雲
范雲
賴瑞隆
賴瑞隆
蘇治芬
蘇治芬
劉世芳
劉世芳
余天
余天
賴惠員
賴惠員
陳瑩
陳瑩
鍾佳濱
鍾佳濱
黃國書
黃國書
何欣純
何欣純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六條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及政府撥款補助之金額。 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第六十六條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 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一、按公文格式已於2005年由直式改制為橫式,故修正第一項序文為:來源如「下」。 二、當前我國面臨少子化與人口結構快速老化問題,勞保基金採部分提存準備,過去低收費率所提存不足部分,恐難全由下一世代分攤。故為維持穩定運作,需以政府資源挹注補充,且參考國內相關社會保險制度,如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等,均有由政府撥補以挹注財源之措施。 三、故有鑑於勞保基金財務需求需每年度穩定撥款補助,以逐年減少財務缺口,在衡平政府財政資源分配及國家經濟發展前提下,增定政府撥款補助之金額為勞工保險基金來源之一。
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財務如有虧損致不足支付時,應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
一、查勞動部截至108年第3季統計數據所示,我國已有1,048萬6,250名投保勞工需仰賴勞工保險基金之給付,對比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九條:「本保險之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八條:「……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勞工保險條例並無任何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相關規定。 二、在衡平政府財政資源分配及國家經濟發展前提下,政府應對勞保基金財務需求每年度穩定撥款補助,以逐年減少財務缺口,故增定如有虧損致不足支付時,應由政府撥款補助。 三、勞工保險基金當前除需嚴謹檢視財務結構外,勞工保險條例亦應比照「國民年金法」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上開規定,明訂勞工保險如有虧損,應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以完備勞工朋友退休經濟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