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黃國書
黃國書
蘇震清
蘇震清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王美惠
王美惠
劉世芳
劉世芳
賴惠員
賴惠員
羅美玲
羅美玲
林宜瑾
林宜瑾
王美惠
王美惠
劉世芳
劉世芳
賴惠員
賴惠員
羅美玲
羅美玲
林宜瑾
林宜瑾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范雲
范雲
陳秀寳
陳秀寳
鍾佳濱
鍾佳濱
余天
余天
陳瑩
陳瑩
賴瑞隆
賴瑞隆
何欣純
何欣純
蘇治芬
蘇治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六條之四 鐵路機構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作業安全、維安處理及防疫輔助技能,並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於新進機車車輛或涉及安全之行車設備、維安輔助設備、防疫輔助設備或技術投入營運前,亦同。 鐵路機構應對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態,施行派任前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基準者,不得派任。已派任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 前項鐵路行車人員之定義、應實施之訓練、技能檢定、體格與精神狀態檢查、實施之方式、項目、週期、合格基準與不合格時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第五十六條之四 鐵路機構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及作業安全技能,並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於新進機車車輛或涉及安全之行車設備或技術投入營運前,亦同。 鐵路機構應對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態,施行派任前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基準者,不得派任。已派任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 前項鐵路行車人員之定義、應實施之訓練、技能檢定、體格與精神狀態檢查、實施之方式、項目、週期、合格基準與不合格時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一、有鑑於國民通勤往來各地依賴鐵路運輸甚深,服務量能需持續提升,惟近年來台鐵多次發生旅客逃票傷警、傷害列車長等事件,甚至造成員警殉職之不幸事件,顯見鐵路機構應加強相關場站、行車危安應變機制。再因每年流感疫情與今年初所發生武漢肺炎(COVID─19)疫情仍需持續加強宣導與防治。 二、故除原有鐵路專業、作業安全技能、鐵路法令知識傳授外,相關維安處理及防疫輔助技能,亦應與時俱進,且將來引進維安輔助設備、防疫輔助設備投入營運前,亦應比照辦理訓練使用,以期國家經費投注軟硬體設備發揮最大效能,以保障從業人員與國民生命、身體健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