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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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之四 鐵路機構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作業安全、維安處理及防疫輔助技能,並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於新進機車車輛或涉及安全之行車設備、維安輔助設備、防疫輔助設備或技術投入營運前,亦同。 鐵路機構應對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態,施行派任前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基準者,不得派任。已派任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 前項鐵路行車人員之定義、應實施之訓練、技能檢定、體格與精神狀態檢查、實施之方式、項目、週期、合格基準與不合格時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 第五十六條之四 鐵路機構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及作業安全技能,並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於新進機車車輛或涉及安全之行車設備或技術投入營運前,亦同。 鐵路機構應對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態,施行派任前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基準者,不得派任。已派任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 前項鐵路行車人員之定義、應實施之訓練、技能檢定、體格與精神狀態檢查、實施之方式、項目、週期、合格基準與不合格時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
一、有鑑於國民通勤往來各地依賴鐵路運輸甚深,服務量能需持續提升,惟近年來台鐵多次發生旅客逃票傷警、傷害列車長等事件,甚至造成員警殉職之不幸事件,顯見鐵路機構應加強相關場站、行車危安應變機制。再因每年流感疫情與今年初所發生武漢肺炎(COVID─19)疫情仍需持續加強宣導與防治。
二、故除原有鐵路專業、作業安全技能、鐵路法令知識傳授外,相關維安處理及防疫輔助技能,亦應與時俱進,且將來引進維安輔助設備、防疫輔助設備投入營運前,亦應比照辦理訓練使用,以期國家經費投注軟硬體設備發揮最大效能,以保障從業人員與國民生命、身體健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