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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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應立即通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及交通部,並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其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亦應按月彙報。 前項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嚴重遲延及異常事件之定義、通報內容、通報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及交通部定之。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及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按第一項規定所提報告內容,要求鐵路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 鐵路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括現場處置、通報作業、旅客訊息公告、旅客疏散或接駁、人員救護、運轉調度、搶修救援之人力調度與器材備置。 鐵路機構應按應變計畫定期實施演練,並作檢討及改善。 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所訂應變計畫之內容及演練情形予以查核,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 | 第四十條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應立即通報交通部,並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其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亦應按月彙報。 前項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嚴重遲延及異常事件之定義、通報內容、通報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交通部定之。 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按第一項規定所提報告內容,要求鐵路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 鐵路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括現場處置、通報作業、旅客訊息公告、旅客疏散或接駁、人員救護、運轉調度、搶修救援之人力調度與器材備置。 鐵路機構應按應變計畫定期實施演練,並作檢討及改善。 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所訂應變計畫之內容及演練情形予以查核,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 |
一、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增列「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二、有鑑於現行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應立即通報交通部,而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亦同有調查之權責,故明定鐵路機構應同步通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與交通部,相關經過情形應隨時報請查核外,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亦應按月彙報。
三、故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嚴重遲延及異常事件之定義、通報內容、通報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亦應同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及交通部訂定。
四、按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具有調查相關鐵路事故之權責,為求調查過程與報告內容公正獨立客觀,亦應賦予公權力,以利要求鐵路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主管進行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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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之五 鐵路機構對於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及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改進措施,備供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及交通部查驗。 交通部應聘請專家調查重大事故之發生經過及其發生原因,並視調查需要,請鐵路機構或相關行車人員說明,及配合提出行車紀錄、設施、設備等相關資料及物品。 鐵路機構應根據前一年度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於每年第一季結束前,向交通部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其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鐵路機構營運之安全理念及目標。 二、安全管理之組織架構及實施方式。 三、為確保及提升營運安全所採取或擬採取之措施。 四、事故與異常事件之檢討及預防措施。 五、其他與營運安全有關之重要事項。 | 第五十六條之五 鐵路機構對於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及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查驗。 交通部應聘請專家調查重大事故之發生經過及其發生原因,並視調查需要,請鐵路機構或相關行車人員說明,及配合提出行車紀錄、設施、設備等相關資料及物品。 鐵路機構應根據前一年度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於每年第一季結束前,向交通部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其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鐵路機構營運之安全理念及目標。 二、安全管理之組織架構及實施方式。 三、為確保及提升營運安全所採取或擬採取之措施。 四、事故與異常事件之檢討及預防措施。 五、其他與營運安全有關之重要事項。 |
一、修正本條第一項,增列「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二、按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運鐵字第1080003366A號、交通部交路字第10800372681號令會銜訂定發布「重大運輸事故之範圍」所示,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除需調查發生之鐵路正線衝撞事故、出軌事故、火災事故及平交道事故造成列車車載人員死亡,或人員死亡及傷害人數五人以上外,尚需針對各類虞慮與必要事件進行認定與調查。
三、為期精進鐵路服務量能、預防改善措施與運輸安全調查程序,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及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改進措施,鐵路機構亦應備供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查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