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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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國有林林產物年度採伐計畫,依各該事業區之經營計畫。 國有林林產物之採取,應依年度採伐計畫及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 國有林林產物之種類、處分方式與條件、林產物採取、搬運、轉讓、繳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 未於前項所定期間內清理註記完畢之漂流竹木,當地居民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得自由撿拾清理。但不得撿拾清理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四項公告為貴重木之樹種。 前項但書規定,於當地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需,撿拾清理漂流竹木者,不適用之。 | 第十五條 國有林林產物年度採伐計畫,依各該事業區之經營計畫。 國有林林產物之採取,應依年度採伐計畫及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 國有林林產物之種類、處分方式與條件、林產物採取、搬運、轉讓、繳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 |
針對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基於熱心依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得自由撿拾清理,避免遭政府疑為侵占嫌疑。另外為尊重原住民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需,另訂其撿拾貴重木之樹種事項。爰此,修正本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