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莊競程
莊競程
蔡易餘
蔡易餘
蘇震清
蘇震清
林岱樺
林岱樺
連署人
羅美玲
羅美玲
陳素月
陳素月
黃國書
黃國書
吳玉琴
吳玉琴
李昆澤
李昆澤
陳秀寳
陳秀寳
王美惠
王美惠
沈發惠
沈發惠
羅致政
羅致政
余天
余天
莊瑞雄
莊瑞雄
邱泰源
邱泰源
湯蕙禎
湯蕙禎
蘇治芬
蘇治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野生動物分類) 野生動物區分為下列二類: 一、保育類:指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 二、一般類:指保育類以外之野生動物。 前項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評估分類,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製作名錄,並每年更新一次。 第四條 (野生動物分類) 野生動物區分為下列二類: 一、保育類:指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 二、一般類:指保育類以外之野生動物。 前項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評估分類,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並製作名錄。
一、修正本條文。 二、根據本條文,保育類野生動物是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評估分類,再由林務局公告並製作名錄,惟並無規定固定更新時間,恐發生名錄與現實生態情況有所距離,不利野生動物保育之整體性。
第六條 (野生動物研究機構之設立) 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野生動物保育,應設立野生動物研究機構,並得委請學術研究機構或民間團體從事野生動物之調查、研究、保育、利用、教育、宣揚等事項,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每年更新一次。 第六條 (野生動物研究機構之設立) 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野生動物保育,應設立野生動物研究機構,並得委請學術研究機構或民間團體從事野生動物之調查、研究、保育、利用、教育、宣揚等事項。
一、修正本條文。 二、對於野生動物保育「調查數量」應該是非常重要之鑑識與分類之基礎;然野生動物中央主管機關至今,似並未提供台灣野生動物族群、生態現況之調查報告,爰修正要求野生動物物種、族群數量以及區域之調查,應該公告及每年更新一次之規定。